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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2民初4915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