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兴文遗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国兴文遗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6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海南国兴文遗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A90CRWXK,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46号山水云大厦406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国兴文遗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琼0271民初113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被告海南国兴文遗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提供2021年8月10日至实际查询之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由***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权利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271执62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