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87年08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1997年04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嘉兴市中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齐富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翠华。
原告**诉被告***、***、嘉兴市中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09月0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