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3533号
原告:***,男,199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舅舅。
原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君,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中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凤栖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9760891XL。
法定代表人:王翠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兴市桐乡梧桐街道桐乡经济开发区凯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7636U。
法定代表人:沈建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0EAMK1N。
法定代表人:尚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承忠,该单位员工
原告***、***诉被告嘉兴市中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67元,减半收取17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来生
人民陪审员 陈艳红
人民陪审员 石宝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