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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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执2322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中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凤栖花园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9760891XL。
法定代表人:刘姗姗。
委托代理人:金志海、葛林飞,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丰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896718479。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被执行人:黄国平,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中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黄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浙0411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78322.8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当价值的财产和收入。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国平所有的银行存款1555411.8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当价值的财产和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张云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