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1983号
原告:***,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自主申报)。
负责人:李某。
被告:***,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