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
被告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当庭支付欠款4000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0元,由被告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