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格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
被告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