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青0102执295号
申请人***,男,藏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共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物运输款178887.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78元,合计184704.8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常 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夏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