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801民初79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
被告: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欠款已给付,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芦生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