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7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都****。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怡和园小区****房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5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