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7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都****。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怡和园小区****房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5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