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201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招商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7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钦州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钦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桂0702执20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