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8民初1905号
原告: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怡和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6927764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新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鑫利华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5871093381。
原告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新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美公司***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47629.5元及违约金(以34879.5元为基数,按日0.1%,从2017年11
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sh)。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日,鼎通公司与新美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新美公司将南宁市10台电梯交由鼎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双方对保养电梯明细、保养期限、保养费用及付款方式、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鼎通公司按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但新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和配件材料费,合计欠付47629.5元,其中配件材料费12750元,维保费34879.5元。新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支付维保费4762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比例鼎通公司自愿从合同约定的每日0.5%降低至每日0.1%)。
新美公司书面答辩称,1.对欠付鼎通公司电梯维护费47629.5元的事实无异议;2.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新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鼎通公司提交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对账工作请款函》、发票等证据真实、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日,新美公司、鼎通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新美公司将位于南宁市电梯交由鼎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合同期为1年(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10台电梯一年维修保养费合计55000元(不包括电梯年检费用和更换价值100元以上配件材料费),
分四期付款,每期13750元,每三个月付款一次;新美公司延迟支付保养服务费,则以延付的保养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直至付出之日止。
上述合同期满后,鼎通公司继续对新阳国际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2018年9月4日,鼎通公司向新美公司出具一份《对账工作请款函》,要求新美公司支付新阳国际小区2016年12月5日-2017年10月31日、万秀小区2017年2月8日-2017年4月28日的电梯维保费34879.5元、材料费12750元。新美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签收。
本院认为,鼎通公司已经履行电梯维保义务,但新美公司至今未足额支付电梯维保费和材料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鼎通公司请求新美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材料费合计47629.5元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付逾期支付电梯维保费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新美公司主张违约金按每日0.1%标准计算过高的抗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由于鼎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新美公司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本院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确定鼎通公司的损失,故调整违约金以欠付电梯维保费为基数,按照前述利率的1.3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南宁市新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材料费47629.5元;
二、南宁市新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款34879.5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如下: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②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南宁市新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陆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