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南宁市新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执357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新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鑫利华商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鼎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新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8民初190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并已进行冻结,上述查询结果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6349.3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额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