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323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中睿五翔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8505593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阳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4083489330P,住所地西峡县紫金街道人民路与紫金路交叉口西北侧2幢3楼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睿五翔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323民初336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8443.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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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