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438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AAY7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林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以及本案与林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7121元劳务纠纷案有重大关联之情形,本案由被告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为妥。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郑州市金水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