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581民初5195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款人民币37121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以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至支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大概五六月份时,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分包的被告鑫卓公司承包的位于林州市的阳明国际大酒店的装饰工程里提供贴无缝壁纸(壁布)、壁纸、壁画劳务,约定价格为无缝壁纸(壁布)每平方米8元,面积计算时不刨除门窗面积,壁画为每平方米15元,原告方自己安排伙食。后原告为被告贴无缝壁纸(壁布)共计14040平方米,壁画1801.7平方米,壁纸95支,按被告要求更换壁画238平方米,更换无缝壁纸(壁布)134.4平方米,工程劳务款共计145891元,扣除1870元贴壁画损失,工程劳务款共计144021元,工程于2019年3月15日交工。被告***至今仅支付了106900元,尚欠工程劳务款人民币37121元未支付,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后又称算法不对,拒不支付,被告鑫卓公司相关负责人先是称被告***不支付公司支付,后来被告鑫卓公司的负责人不再露面,致使原告的工程劳务款被拖欠至今。原告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工程劳务款及利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尊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2018年9月,答辩人承包林州阳明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壁纸施工部分,因原告与答辩人有郑州市建设路华山路悦际酒店壁纸施工的合作经历,答辩人与原告联系询间其是否有施工意向,照之前合作过的悦际酒店壁纸施工情况,按实际面积结算(除门窗、除空),原告于2018年11月初向答辩人表示认可,双方就涉案壁纸施工达成合意,答辩人提供壁纸材料,原告负责组织工人粘贴,劳务费为壁纸每平方米8元、壁画每平方米15元,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经原告指定的施工工人与答辩人共同测量,双方确定实际结算面积:壁布10006.7平方米、壁纸95支、壁画1629平方米(详见清单/证据第4页),答辩人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106340元,原告施工过程中,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答辩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已向原告实际支付劳务费共计123900元(详见清单/证据第8页),该款项中包含郑州禧来假日酒店装饰工程壁纸施工部分的劳务费5600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4385号),扣除另案劳务费5600元,在涉案壁纸施工完毕结算之情形下,原告应就答辩人超额支付的11960元予以退还,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的权利。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经答辩人催告后未予维修。2019年5月7日,原告施工部分壁纸因未粘牢导致壁纸起泡,经答辩人催告,原告并未进行维修,5月8日,答辩人请其他工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3000元应由原告承担(详见证人证言/证据第21页),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的权利。综上所述,答辩人已向原告超额支付的林州阳明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壁纸施工劳务费用,原告恶意利用诉权,在明知双方约定按实际面积结算的情况下,以“面积计算不刨除门窗面积”提起诉讼以获得更多利益,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追究其责任。
被告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认识原告***,并且没有任何经济来往和施工工作安排。林州阳明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壁纸施工承包人为***,施工完毕已结算,结算方式按照实际面积结算,(除门洞、窗户、除空)具体面积见结算清单,并且已全部结清。承包人***安排谁施工我公司并没参与,结算面积、单价及支付多少工钱我公司并不知情。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鑫卓公司负责人不再露面,其隐瞒事情真相,在与鑫卓公司领导(非工程负责人,不清楚事件过程)沟通的情况下,套取电话录音,并未提起没有与***结算,如果双方有结算签字内容或欠条,鑫卓公司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但在这中情况下,我公司只能中间协调,没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像原告所述不再露面。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林州市的阳明国际大酒店的装饰工程贴壁布、壁纸、壁画,约定壁布每平方米8元,壁纸每支20元,壁画每平米15元。
依据2019年1月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的林州工地清单显示,原告所粘贴的壁布为14215.6平方米,壁纸为95支,壁画另算。庭审中,原告提供的林州工地清单为壁纸14040平米,每平方米8元,合款为112321元,壁纸为95支,每支20元,合款1900元。原告提供的总清单还包括,壁画27025元,更换壁画和壁纸4645元,原告自愿承担1870元。扣除原告自愿承担的款项后共计为144021元。原告主张的壁画和更换壁画、壁纸的工作,与被告***提供的与鑫卓公司结算单中的工作内容一致。原、被告共同认可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劳务款106900元。
庭审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被告***围绕其答辩意见,各自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过庭审举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并且已经交付使用,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相应的工程劳务款。双方的主要争议是,原告主张按照不刨除门窗口的面积计算,被告***主张应当按照刨除门窗口的面积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和***之间有过业务往来,被告***对2019年1月8日原告发给其的林州工地清单未明确表示异议,结合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与鑫卓公司的结算清单及双方的举证情况,根据装修行业的惯例,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计算面积进行结算,更为符合常理,被告主张按刨除门窗口的面积计算依据不足。对于双方争议的2019年1月10日的10000元结算款,依据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应当认定为被告***已支付原告的款项。综上,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劳务款为144021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16900元,剩余27121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对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劳务款271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