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5民初2438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AAY7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鑫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款人民币56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至支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3月,原告为被告***分包的位于郑州市××农业路的禧来假日酒店的装饰工程提供贴无缝壁纸(壁布)劳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涉案工程价款为5600元的事实无异议。
2019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款为5600元,被告辩称在另一工程支付的款项超过工程的价款,超过的部分应当抵扣本案的工程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需扣款1250元,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本院释明,被告不申请进行鉴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认可施工中破坏了硬包边并认为价值不会超过300元。应予以扣减。被告逾期支付劳务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款5600元中5300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劳务款约定支付时间,原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原告诉请利息中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余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款5300元及利息(以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