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天翔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市天翔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某某五金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异51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唐山市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桥西北路(唐山市环冶电工业公司)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五金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224号。 经营者:**收,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倴城西外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唐山市路南**五金经销处(以下简称**五金经销处)与***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市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对执行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翔公司称,请求撤销(2019)冀02执1228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天翔公司与***公司签订有《资产租赁生产经营合同》和《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异议人按以建代租的方式租赁***公司的厂房。该厂房的建设资金用于冲抵双方签订的《资产租赁生产经营合同》和《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截至提出异议之日,异议人建设厂房投入的资金已达4263350元,租金已抵顶至2025年,故***公司对异议人不享有到期债权。 本院查明,**五金经销处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金经销处于2018年7月3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冀0202民初20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冀0202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五金经销处106335.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进入执行阶段。2020年1月13日,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1228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截留、冻结天翔公司承租***公司租房款110000元。天翔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天翔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资产租赁生产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二、三以及关于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的说明等证据。上述证据证明天翔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资产租赁生产经营合同,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对厂房及设备进行租赁。后陆续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二、三以及关于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双方约定用天翔公司对租赁厂房的建设投入抵顶租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天翔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且天翔公司主张其与***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已由建设投入抵顶,否认***公司对其享有到期债权。故执行机构截留、冻结天翔公司应给付***公司11万元租金的依据不足,天翔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19)冀02执1228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