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

自某某陶业制品有限公司与天子窖酒类销售储藏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322民初1460号 原告: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子窖酒类销售储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子窖酒类销售储藏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子窖酒类销售储藏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计2912元,公告费900元,共计3812元,原告由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全额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