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322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釜江大道东段12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副局长。
被执行人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镇西湖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市监检处〔2019〕第12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被执行人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的企业官网公司档案处出现广告违禁词“最先进”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富市监检处〔2019〕第12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罚款叁万元(¥30000)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富市监检处〔2019〕第12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富市监检处〔2019〕第12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 伟
审判员 张 婧
审判员 曾 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