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某某陶业制品有限公司与开阳农夫绿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阳淘黔爽辣椒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252号
原告: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西湖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阳农夫绿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宅吉乡******。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阳淘黔爽辣椒制品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宅吉乡******。
投资人:***。
原告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阳农夫绿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阳淘黔爽辣椒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陶业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