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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81民初159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卞某,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某乙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