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81民初159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卞某,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某乙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