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167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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