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34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5]4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5]473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5]473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