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3民初1681号
原告:***,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原告:**甲,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原告:**乙,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成名,***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住所地***章华镇港西路金谷花园30栋。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男,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319号龙珠花园嘉华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甲、**乙、**与被告***、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甲、**乙、**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理由系原告要求与被告***庭外和解。另因本案四原告父亲系疫情外出采购时被清扫垃圾返回途中的环卫工人***所驾电动车撞倒致死,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赔偿款难以到位,原告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诉讼费。”故原告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亦符合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20元减半45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