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15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27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7日,住商水县;
被告: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乡段)319号龙珠花园嘉华综合楼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1925H;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8.14元,减半收取93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