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15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27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7日,住商水县; 被告: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乡段)319号龙珠花园嘉华综合楼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1925H;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8.14元,减半收取93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