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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定银虹裕赫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34609338XP,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春江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银虹裕赫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MA0EK4UC9G,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工业园区南隆善村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银虹裕赫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3)苏1311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保定银虹裕赫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2023年2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银虹裕赫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除中国银行保定分行10×××84账号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日本院作出(2023)苏1311财保6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银虹裕赫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除中国银行保定分行10×××84账号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2023年2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银虹裕赫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保定分行10×××84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银虹裕赫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保定分行10×××8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