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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603民初688号
原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和平村***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47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永兴村十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9916018N。
法定代表人:张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阳**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8559733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500451135502N。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处办公室主任。
原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废公司),第三人德阳**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容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固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第三人市容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公司与固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固废公司赔偿***公司及**公司共同投入的本金损失21284297.2元(审理中明确:工程直接费用1362.77万元、日常运转费用4200087.20元、应付工程款及设备款3456510元);3.判令固废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公司及**公司投入资金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固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9日,***公司与固废公司签订了《德阳市垃圾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的合作协议》,***公司按照约定新组建**公司承接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公司及**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出资及提供技术的义务,先后出资1797.28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个人借款552.28万,财政补贴资金245万)。但固废公司未能使垃圾场取得环评验收,导致合作项目的环评、消防等无法进行,同时其也未按合同约定对垃圾场进行封场、覆盖、采集气体等,致使气体对空排放,使合作项目无法采集到生产所需的废气,导致***公司投资的项目无法运转,造成投资损失。2018年5月2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重庆巴人气体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诉至法院。
固废公司辩称:1.《合作协议》约定***市固体废物处置厂仅需要配合***公司,为其提供便利,并未约定为满足***公司采气需要而改变自身工作内容与进程,且协议中并未约定解除的条款,因此该协议依法不能解除;2.答辩人积极配合按约完成了垃圾场的封场、覆盖管道铺设等工作,同时依法依规进行了项目环保验收,未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公司所称投资损失,系因其自身未尽职责导致;协议中并未约定赔偿的相关条款以及计算标准,***公司主张的资金投入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提出证据,上述资金也没有实际损失;3.原固废厂没有独立主体资格,其在上级单位的批准授权下签订的协议应当由上级单位承担债权债务;原固废厂在体制转变后公司化运营,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责任,但在资产与项目交接协议中明确表示要求市城管和市建投支持推进,答辩人仅需配合,并未将涉案项目的债权债务转移给答辩人,因此应由市建投或市城管局对该项目负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答辩人不是适格主体。
**公司陈述称:**公司承接***公司所签合同的权利义务,**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由于固废公司未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原固废厂的权利义务已由固废公司承担,其主体适格。
市容管理处陈述称:市容管理处将原固废厂进行整体移交,在协议中明确仅负责监管,其他义务由固废公司履行,且市容管理处不干涉其内部工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事实如下:
2002年7月8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德阳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载明:德阳市马鞍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你场报送的《德阳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现批复如下:一、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内容满足环评大纲及其批复的要求,作出的评价结论可信,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本该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依据…。
2007年3月13日,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出具《关于同意德阳市马鞍山生活垃圾处理场更名的批复》,载明:市环卫处:…同意你处将“德阳市马鞍山生活垃圾处理场”更名为“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厂”。
2013年3月19日,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厂(甲方,以下简称固废厂)与重庆巴人气体有限公司(乙方,于2018年5月29日更名为***公司)签订《德阳市垃圾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的合作协议》,主要载明:经过共同协商,达成对甲方所产生的填埋气进行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协议。一、合作目的:改善甲方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甲方填埋区消防安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填埋气资源,双方共同取得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二、合作方式:乙方以自身研发的填埋气体处理工艺以及专用设备,出技术、资金与甲方的场地、填埋气资源展开合作。由乙方设立新的有限公司进行独立营运。乙方对新公司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安全运行责任。三、合作双方的义务:甲方义务:(1)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示许可文件。(2)对乙方在办理建设和经营等相关手续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调。(3)负责垃圾填埋采气区域的封场、覆盖、管道安装、集气工作,设立气表计量,全力保障乙方设备匹配的气量(后期)。…乙方义务:(1)自行完成新公司的组建、注册和投资,每年自行办理执照和各项资质年审,按时向和新镇当地税务部门完税。…(6)负责该项目所有商业化运营。四、合作双方利益分配方案:1、双方约定项目投资所需各项资金(包括建设和营运资金),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从项目达产保底(6000方/天)的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算,到预计乙方收回投资为止,合作期内前8年甲方不参与新公司利益分配…。2、项目合作后7年,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新公司经营利润,…。合作期限十五年,自双方在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2014年4月28日,***公司与北京**环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公司,负责环境工程治理的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垃圾填埋场环境治理技术的推广等事宜。固废厂系市容管理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014年6月27日,市容管理处发布《关于同意组建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批复》,载明同意并决定在德阳市固废废物处置厂现有基础上,组建和设立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并批复“一、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厂全部资产转入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公司承担原市固废处置厂全部职责,继续履行其公共职能;二、公司按企业法人制设立并运行,履行市场主体的义务…”。2014年5月19日,固废公司登记成立。
2015年9月6日,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向德阳市发改委出具《关于**公司德阳市生活垃圾填埋气无害化及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证明》,载明该项目“已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为不影响项目进度,请予以办理相关手续”。2016年4月5日,**公司、市容管理处共同向德阳市发改委、德阳市六化工作组以及德阳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德阳市生活垃圾填埋气无害化及利用项目资金拨付中环境影响评价证明的说明报告,主要载明“该项目实施业主单位为**公司,监管单位为德阳市环卫处。2015年9月4日项目实施单位与四川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协议,委托省环科院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前已向市环保局申请,正在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之中”。
2016年5月4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德阳市垃圾填埋气无害化及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载明:**公司报送的《德阳市垃圾填埋气无害化及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同意该报告书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2016年5月23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府阅[2016]29号“研究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划转有关事宜的纪要”,主要载明:会议议定以下事项:(一)同意授予市固废公司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置、医疗废物清运和处置、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餐厨垃圾运输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污泥清运和处置、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特许经营权。待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建成投产运行后,市固废公司所承接的生活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自动终止。(二)由市城管执法局向市国资委提交将***市固体废物处置厂所有资产(含原市固废厂使用的生产性资料属环卫处的资产)划转给市建投集团的申请,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建投集团在市国资委监管下完成资产划转,划转后原市固废厂的债权债务由市固废公司承接。
2016年7月5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研究市固废公司和市污水处理厂划转市建投集团有关事宜的纪要》,载明议定以下事项:市固废公司和市污水处理厂经评估、登记和在经营使用的资产,按现状全部划转市建投集团。2016年10月12日,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甲方)、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固废公司(丙方)以及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移交协议,协议主要载明:一、将***市固体废物处置厂的职能全部移交给丙方,由丙方固废公司继续履行固体废物处置职能;二、…3、因原固废厂注销,所有业务及资产均由丙方承接,原固废厂的债权债务也由丙方固废公司承接(详见附件债权债务明细表);五、有关项目移交部分5、由业主单位**公司实施、丙方固废公司配合的垃圾填埋气气体导排项目,由甲方市城管执法局同乙方市建投集团共同支持推进。
2017年7月29日,德阳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德阳市工程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在其表三第五部分验收结论处载明“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德阳市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保审批手续完备,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人员责任分明…”。表五载明“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同意验收组意见。…经公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无反对意见,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
2017年12月22日,**公司向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德阳市环卫处、固废公司以及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工作协调函,主要载明因固废公司垃圾处理场内渗透液不能外排问题导致气井内积有大量渗透液,致使无法正常产气需要固废公司及时处理,其次请求固废公司对填埋区第四期区域进行封场、覆土、管道安装等工作。2018年4月23日,**公司向固废公司出具意见函,载明垃圾填埋气收集处理项目因固废公司前期未按协议执行及现在防渗液倒灌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善,处于停顿状态,要求固废公司给予明确意见。
2018年1月22日,固废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整改填埋气项目相关问题的函》,载明**公司未对填埋库区气体进行导排,且迄今未竣工投产;同时未在现场设置专职安全员、未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安全生产和填埋库区甲烷气体排放工作造成了安全隐患。2018年1月26日,固废公司向**公司公司出具《关于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通知》,要求**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与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018年5月16日,市容管理处的会议纪要载明:5月16日,市环卫处组织召开了关于填埋场气体收集协调会,市环卫处**、**,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德阳**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了会议,现就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垃圾填埋场一、二、三期已安装导气管,现未运行,造成填埋场内部气压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会议要求由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和德阳**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作排出填埋场内气体,解除安全隐患。
2018年7月25日,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载明:德阳市垃圾填埋气体导排项目由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厂(原我局环卫处下属机构)与德阳**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2014年5月,原固废厂按照市上相关文件指示,更名为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废处置公司)。2016年10月,固废处置公司资产按现状移交给市建投集团进行管理。垃圾填埋气体导排项目由业主单位**公司实施、固废处置公司配合完成,由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建投集团共同支持推进。…近期,我局环卫处多次就垃圾填埋气体导排项目推进问题组织双方召开沟通协调会议。固废处置公司多次表示支持**公司在完善生产安全要求措施的前提条件尽快投入生产运行,抽取填埋气以消除填埋气中甲烷聚集引起的安全隐患。垃圾填埋气体导排项目是实现填埋场、焚烧发电项目以及即将投建的餐厨污泥项目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的互利互惠的项目。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促固废处置公司继续积极配合**公司的建设工作,协调联系焚烧发电项目和即将投建的餐厨污泥项目,尽力帮助**公司消除投资顾虑,尽快推进项目建设,早日投产。
固废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案涉垃圾处理场被覆盖,并有管道等设施。另,2019年8月,在案涉项目附近,另一垃圾焚烧项目开始运行(即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于2016年立项)。
2016年4月10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12月21日,德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分别出具《德阳市生活垃圾填埋气无害化及利用工程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投资额专项审核报告》,主要载明:德阳市生活垃圾填埋气无害化及利用工程项目申报单位为德阳**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为德阳**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打井、下集气导管、下水泵、下导气石、安装导流水泵、管路连接、安装控制仪表、控制阀门、覆土、覆膜、压实。20000m3/d填埋气体收集和处理利用,其中3600m3/d用于系统发、供电。制商品气约9000m3/d。项目建设期限:2015年至2017年。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该项目已完成投资额609万元。项目申报单位账面反映市生活垃圾填埋气无害化及利用工程项目投资总支出516万元。2016年1月-12月共计完成投资388.93万元。2016年1-12月该项目实际支付金额483.93万元。2017年共计完成投资364.84万元,2017年该项目实际支付金额109.84万元。**公司称取得财政补贴资金245万元(德阳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奖励资金),已用于工程项目。
另,***公司认为其及**公司产生的损失构成如下:项目直接费用1362.77万元、日常运转费用4200087.20元、应付工程款及设备款3456510元。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固废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固废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2.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3.如合同应当解除,***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为此,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主体问题。
***公司主张固废公司承接了固废厂的权利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固废公司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之规定,2016年10月12日的移交协议已将原固废厂的职能全部移交给固废公司,并载明因原固废厂注销,其所有业务、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均由固废公司承接,通过该协议,固废公司已承接了原固废厂在《德阳市垃圾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的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公司向固废公司主张案涉合同相关的诉请,应认定为其同意固废厂将案涉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固废公司,故案涉合同相对人现为***公司与固废公司,固废公司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
***公司主张固废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解除。该义务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条约定:…甲方义务:(1)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示许可文件。(2)对乙方在办理建设和经营等相关手续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调。(3)负责垃圾填埋采气区域的封场、覆盖、管道安装、集气工作,设立气表计量,全力保障乙方设备匹配的气量(后期)…”。固废公司主张,项目不能推进,系***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该合同不应解除,应当继续履行。
因本案合同目的的特殊性,即***公司以自身研发的填埋气体处理工艺以及专用设备,出技术、资金,并成立**公司进行垃圾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原固废厂的合同主要义务是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并将相应的垃圾填埋至合同约定现场以便能够产生所需要的气体。但合同签订后,因主体变更等原因,致双方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基于本案合同的特殊性,需要双方的配合方能妥善履行,即本案合同属于不宜强制履行的类型。鉴于双方经相关部门多次协调仍不能达成继续履行的一致意见,实际形成了合同不能履行的现状。因双方合同对权力义务的约定不够明确,不宜认定为双方存在违约情形,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合同可以解除,***公司诉讼请求中包含合同解除的主张,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固废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合同解除之日可以确定为2019年3月14日。
关于损失问题。
***公司主张项目直接费用1362.77万元、日常运转费用4200087.20元、应付工程款及设备款3456510元。基于1362.77万元属审计确认,其中投资额为1362.77万元,实际支付1109.77元,故***公司主张的应付工程款及设备款3456510元,不再认定为损失。***公司主张的日常运转费用4200087.20元,实际发生是可能的,但其金额属单方财务资料,固废公司不予认可。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可将此部分损失酌情在审计费用中,在赔偿比例中体现,基于合同解除理由,损失可以按照50%计算,由固废公司赔偿。利息可从合同解除之日开始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与***市固体废物处置厂于2013年3月19日签订的《德阳市垃圾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的合作协议》于2019年3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德阳**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损失6813850元,并从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221元,由原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4110元,被告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负担74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钟 丹
人民陪审员 彭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