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民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和平村***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永兴村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张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德阳吉成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德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处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德阳吉成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2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德阳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