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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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4552号
原告:衢州深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泉塘路5号易云电子商务创业园A3楼一层04室A。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禾迈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18号5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深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禾迈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衢州深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深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深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衢州深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