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6848号
原告: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苏化科技园9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国信滨海港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新滩盐场黄海大道东侧、纬十一路南侧4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国信滨海港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