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3执1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和***的申请,于2019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与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和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