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3民初1082号
原告:**,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路金地首座C座2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5015385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本案标的款全部给付原告,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