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3民初984号
原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32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路金地首座C座2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5015385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与被告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4元(已减半),由原告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