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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化,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西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915350180K。 负责人:**,系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路金地首座C座2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50153858R。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0元,减半收取10,8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王**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