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终3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
二、案件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自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