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终3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 二、案件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自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