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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只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行初31号 原告**只,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只爱人,男,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 法定代表人路曙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只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本案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