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行初31号
原告**只,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只爱人,男,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
法定代表人路曙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只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安阳宾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本案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