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3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13号湖南石油办公楼。 负责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案涉合同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内容,本案纠纷明显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依据,直接认定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解释。3、案涉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鉴于本案项目所在地并不在长沙市辖区,而是在衡阳市湘潭市境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答辩称,1、案涉合同主要内容为财产性权利转让,本质是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案涉合同明显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征。被答辩人所述的合同涉及服务区项目建设的内容仅为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履行中包含的小部分内容,并非合同主要内容,不影响合同性质认定。2、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答辩人损失而产生合同纠纷,协议管辖合法有效。本案由于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移交三对 服务区,且移交的三对服务区不符合合同约定,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是答辩人为维护整体合同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并非因建筑工程施工而引起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合同约定的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就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该项目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区域内的加油站、停车场、宾馆、饭店餐饮、车辆维修、通讯管道、广告等各项业务的经营权。根据约定,上诉人有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租赁和转让附属服务设施的经营权。此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湖南省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转让、建设、经营合同》,该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服务区项目经营、管理权的转让,服务区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设施的建设是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约定,建设服务区项目是上诉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且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协商管辖条款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依照约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辉 审判员  孙 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