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210号
申请人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11号2幢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QK3M9X。
经营者:***,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21日,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金湾工业园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20766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与被申请人芜湖**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申请人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41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芜湖**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9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