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帝炜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与芜湖某某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210号 申请人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11号2幢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QK3M9X。 经营者:***,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21日,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金湾工业园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20766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与被申请人芜湖**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申请人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41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芜湖**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9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