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3662号之一
原告: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11号2幢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QK3M9X。
经营者:***,女,1982年1月21日,汉族,住安微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金湾工业园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2207661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县。
原告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与被告芜湖**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璧山区焜昱电子产品加工店负担。
审判员 罗 辑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