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8民初2201号
原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