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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8民初1038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均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某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某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34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某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