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誉美电梯有限公司

扬州誉美电梯有限公司与扬州淮左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1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誉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州淮左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誉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淮左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誉美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12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