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03民初784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受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至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