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502民初11612号
原告:毕节鑫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新桥办事处殷官屯村委会前进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AK7TTL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谦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210487924。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谦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510928553。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1********,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毕节鑫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毕节鑫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鑫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3.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鑫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