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3423民初1487号
原告:和某,男,1974年2月1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某雄县诚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向某。
原告和某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某雄县诚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于2025年10月24日向原告和某送达《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某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10月30日向和某送达《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准许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准予缓交诉讼费,在缓交期限届满后,原告和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