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30626号
原告:重庆力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46号负一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53KA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136号8办公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963018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力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力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力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力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