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1执278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盛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南村下马圈沟**。
本院在执行郑州天海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59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单位的存款26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