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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74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社,德州德城二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静 书记员  ***